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緯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被告 劉俊良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 張子凡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林詠御 律師被告 李柏廷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緯、李柏廷、張子凡各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海)。
劉俊良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海)。
理由
一、被告林孟緯、劉俊良、李柏廷、張子凡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4人及渠等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惟因本案所犯殺人等罪,相關證人業經交互詰問完畢,已無事實足認有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4人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林孟緯、李柏廷、張子凡於各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劉俊良於提出新台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惟因案件尚未終結,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並應予限制被告出境(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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