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 楊熾銘
劉月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供核定裁判費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