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呈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守信外勞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