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314號債權人富力寰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VANHIEU 阮文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NGUYENVANHIEU阮文孝(護
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㈡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請求金額25,5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予本件債權人之債權讓與契約(債權讓與
人與受讓人間)。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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