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4號原告 張上民 被告 湯順發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4648)及同段226建號(應有部分全部)、253建號(應有部分51/1000)、199建號(應有部分5/1000)、189建號(應有部分14/1000)、262建號(應有部分14/1000)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本院職權查調同區域鄰近相似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其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58,000元【計算式:(360,000元+63,000元+43,000元+72,000元+75,000元+59,000元)÷6=58,000元】,按上開價格估算上開土地、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587,801元{計算式:【(60地號面積4651.27平方公尺×27/4648)+226建號面積110.1平方公尺+(253建號面積320.49平方公尺×51/1000)+(199建號面積1860.86平方公尺×5/1000)+(189建號面積92.42平方公尺×14/1000)+(262建號面積88.91平方公尺×14/1000)】×58,000元=9,587,8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87,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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