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14號原告 蔡辰徽 被告 蔡宗霖
黃慧縈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