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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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65號上訴人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心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謝佳諮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