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送相對人乙○○
庚○○○辛○○○ 汪秀雲 住己○○住台北市○○區○○○路○段○○巷五之九號壬○○○住戊○○○住 汪博聖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丙○○住甲○○住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八萬九千六百八十元│├────────┼─────────────┼──────────────┤│第一審送達費│三千零四十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登報費│九百元│├────────┼─────────────┼──────────────┤│出差旅費│五百元│├────────┼─────────────┼──────────────┤│測量費│四千元│├────────┼─────────────┼──────────────┤│本件程序費用│四百零八元│├────────┼─────────────┼──────────────┤│合計│二十九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