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大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沒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員警職務報告、現場暨遭竊商品照片4張、7-ELEVEN統一發票證明聯、交易明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手竊取由被害人管領之價值新臺幣(下同)999元之飛利浦真無線藍芽耳機(含USB線)1組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其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由被告支付999元購買上開無線藍芽耳機之犯後態度,此有和解書、7-ELEVEN電子發票證明聯、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偵卷第61、63頁),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然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已坦承犯行,然被告前於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於110年1月27日緩刑期滿,又於110年12月29日犯下本案,是其本案所為,顯示其對於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意識尚有欠缺,難信無再犯之虞,難認有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310號被告陳大㨗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大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1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寧夏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門市店長 林倚如 所管領陳列於商品架上之「飛利浦真無線藍芽耳機(含USB線)」1組(價值新臺幣999元),得手後夾藏於其腋下,未結帳該項商品並攜出於該門市外,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離去。嗣該門市員工於當日盤點後發現上開商品不翼而飛,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發現上開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依前揭陳大㨗騎乘之機車循線查獲係陳大㨗所為,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大㨗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倚如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與被害人林倚如簽立之和解書各1份及該門市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計12張等附卷供參,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之藍芽耳機1組,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因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魏芳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