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20號
聲請人甲○○
台中市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