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18號
聲請人上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游福成 │台企建國│19,114元│94年3月31日│0000000│7│├──┼─────────┼────────┼─────────┼───────────┼────────┼────────────┤│002│ 林文仲 │台北富邦銀行襄陽│58,000元│94年3月30日│0000000│7││││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