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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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莉斳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莉斳與告訴人 槐學佑 前為夫妻,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8日20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推倒,使該普通重型機車左前照後鏡、煞車桿彎折、左前車頭、車身、葉板及後座踏桿刮損,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11月16日當庭具狀聲明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