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弘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弘毅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王弘毅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陳芸珮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