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測量成果圖謄本。
二、檢附廠商估價單具狀陳報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其所刨除、挖除之牆面及樓層板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約若干元?以便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陳報,或陳報價額不明確或不合常情者,即按全部建物價額或不能核定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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