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謝秀慧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莉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