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號抗告人 謝忠城 上列抗告人因105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蔡志宏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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