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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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1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