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湖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於給付被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元之同時,被告應將座落台北縣
永和市○○路○段○○○號真愛寵物工作坊之所有財產(含營業
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如附表財產目錄所示)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29日以新台幣(以下同)40萬元,頂下
原告所有座落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真愛寵物工
作坊之所有財產(含營業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如附表財產
目錄所示),然被告先後僅給付95,000元後,依約尾款
305,000元至遲應於96年11月10日前給付完畢,然被告迄今
仍拒絕給付。
2、爰於聲請支付命令時訴請被告給付305,000元即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
於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座落
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真愛寵物工作坊之所有財
產返還原告。嗣於97年3月20日又請求變更訴之聲明為:①
被告給付305,000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協同原告向
台北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變更負責人為被告乙○
○。
3、依真愛寵物工作坊商店讓渡同意書第九條,若被告不給付積
欠的頂讓金,就應該將該店所有權返還給原告。
4、於被告答辯後之陳述:當時原告是以真愛寵物工作坊的名義
向銀行辦理貸款,同時以原告之女兒的房子作擔保,嗣後該
貸款已還清;又真愛寵物工作坊頂讓給被告後,因為勞保局
之繳費通知單寄到店裡,原告未收到,因此沒有繳交勞保費
,嗣後勞保費已經繳交。
5、提出真愛寵物工作坊商店讓渡同意書、營利事業登記證、財
稅部網頁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清償寶華銀行借款證明、
清償勞保局款項之證明等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同意原告訴之變更為:被告應將座落台北縣永和市○○路○
段○○○號真愛寵物工作坊之所有財產返還原告。
2、不同意原告再變更訴之聲明為:①被告給付305,000元即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協同原告向台北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
變更登記,變更負責人為被告乙○○。
3、被告不給付尾款之理由是原告於頂讓真愛寵物工作坊時,隱
瞞該店有向銀行抵押借款50萬元之事實,俟被告連續2個月
收到寶華銀行之催帳單,乃去請教律師,律師稱可以以不安
的理由停止付款,等查明真相後再繼續付款;被告在第二次
接到銀行催帳單後,曾在96年1月18日叫原告寫出前述理由
,再去銀行問一位襄理,該襄理告稱原告係用真愛寵物工作
坊去做50萬元抵押借款的附擔保,96年2月17日原告又來催
繳餘款,被告又付了3萬元,律師知情後要被告不要再付款
。原告於經營真愛寵物工作坊其間積欠勞保費,經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96年10月17日及97年1月22日兩次
通知欲強制執行真愛寵物工作坊。基於上揭理由,被告頂讓
真愛寵物工作坊深感不安全,乃拒絕再支付尾款,且不敢去
申請變更真愛寵物工作坊之負責人為被告,以免承擔上揭欠
款之責任。又原告稱被告收到勞保單未告知原告顯然不實在
,因為被告確實有以電話告知原告。
4、同意將座落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真愛寵物工作
坊之所有財產返還原告,但返還之同時,原告也應將所收取
之95,000元還給被告。
5、提出寶華銀行大同分行函及對帳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
行政執行處96年10月17日及97年1月22日兩次欲強制執行真
愛寵物工作坊積欠勞保費之通知等為證。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起訴狀送達後,原告於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時將訴之聲明
由「被告應給付原告30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變更為:「被
告應將座落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真愛寵物工作
坊之所有財產返還原告。」,為被告當庭所同意,其訴之變
更應予准許。嗣原告又於97年3月20日具狀請求再變更訴之
聲明為:「①被告給付305,000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被告
應協同原告向台北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變更負責
人為被告乙○○。」,然為被告所不同意,且有礙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其再請求變更訴之聲明,不予准許,核先
敘明。
2、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真愛寵物工作坊商店讓渡
同意書、營利事業登記證、財稅部網頁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
詢等為證,此部分被告亦不爭執,也承認積欠尾款305,000
元未給付,惟以前詞置辯。
3、經查兩造所簽訂之真愛寵物工作坊商店讓渡同意書第三條載
明「......甲方(即原告)向乙方(即被告)保證契約標
的物絕無來歷不明與供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擔保情事,....
」、第六條載明「甲方於交接日前如有積欠稅款應負責繳清
,並檢附繳納收據做為附件...。」,然原告於95年12月29
日讓渡真愛寵物工作坊予被告時,竟刻意隱瞞曾以真愛寵物
工作坊之名義向寶華銀行大同分行貸款50萬元之事實,遲至
96年11月20日始清償該貸款,有清償證明書一紙在卷足憑,
且原告經營真愛寵物工作坊期間,積欠勞保費8,348元、
10,531元未給付,經送強制執行,遲至97年2月5日原告始
清償等情,亦有被告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96年10月17日及97年1月22日兩次欲強制執行真愛寵物工作
坊積欠勞保費之通知二紙及原告提出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用以
清償勞保局款項之證明在卷可按。本件實係原告隱匿將真愛
寵物工作坊向銀行貸款及積欠勞保費之事實,等銀行向真愛
寵物工作坊催繳,及勞保局移送欲向真愛寵物工作坊強制執
行時,頂下真愛寵物工作坊之被告始獲悉上情,基於保護自
身權益之狀況下,拒絕支付尾款,其應歸責者乃原告。
4、從而原告以被告未繳付尾款為由,與被告解除該讓渡契約,
請求被告應將座落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真愛寵
物工作坊之所有財產(含營業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如附表
財產目錄所示)返還原告之同時,自應將其向被告收受之價
金95,000元返還被告,是被告上揭同時履行之抗辯,為有理
由,亦予准許。
5、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310元(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應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