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