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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