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永昌 被告 蕭矞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