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馮娟惠
馮怡萍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被告 許惟傑
施美莉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