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42號上訴人陳秉
高振標 被上訴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國聖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