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告 王正宗
王明華 王志栓 王月嬌 王雪玲 (上列五人均為 王許玉春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正宗、王明華、王志栓、王月嬌、王雪玲為原告王許玉春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王許玉春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過世後,由王正宗、王明華、王志栓、王月嬌、王雪玲為繼承人,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6年3月21日中區國稅大屯營所字第1061503076號函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王正宗、王明華、王志栓、王月嬌、王雪玲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