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湯國旺 被告 林德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 林黃友妹 遺產之全體繼承人 林阿員 、林木勝、 林炫郎林金春 、林德煥、 林立林威任 、林蘭慧、 林滿華 、湯國旺、 湯國興劉王淑惠王文強 新臺幣121萬3897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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