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 呂理正
呂理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劉逸旋 律師被告國華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告均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泉源被告 宋國揚 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戴一帆 律師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黃唐施 律師被告 林瑞珠 律師即 林鼎睿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為確認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並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