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鈺臻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19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鈺臻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