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044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044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