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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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金鴦 聲請人 林柿榛 聲請人 林哲棋 被繼承人 林福成
一、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