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粘添貴 即粘蔡素鳳之繼承人等十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首及狀尾載明法定代理人為 黃彰仁 ,惟蓋用溫永春之印章,請具狀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