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 古東昌 被告 古東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