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3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寶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許嘉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6至10、12至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5、11、14至16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乙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附表編號6至10、12至13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至5、11、14至1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2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2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35號、
107年度易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書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
5、6至10、12至13及14至16各別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5年11月)。
㈢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6日│107年2月10日│107年2月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雲林地檢107年度毒│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13、278號│偵字第213、278號│字第1721、1726、19│││││13、2587、286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實││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審││368、491號│368、491號│368、491號││├───┼─────────┼─────────┼─────────┤││判決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決││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91號│368、491號│368、491號││├───┼─────────┼─────────┼─────────┤││確定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147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6日│107年2月1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21、1726、19│字第1721、1726、19│字第1721、1726、19│││13、2587、2868號│13、2587、2868號│13、2587、286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實││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審││368、491號│368、491號│368、491號││├───┼─────────┼─────────┼─────────┤││判決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決││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91號│368、491號│368、491號││├───┼─────────┼─────────┼─────────┤││確定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否│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47號(編號1││字第2148號(編號6│││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2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21、1726、19│字第1721、1726、19│字第1721、1726、19│││13、2587、2868號│13、2587、2868號│13、2587、286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實││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審││368、491號│368、491號│368、491號││├───┼─────────┼─────────┼─────────┤││判決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訴字第282││決││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91號│368、491號│368、491號││├───┼─────────┼─────────┼─────────┤││確定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148號(編號6│││││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9日│107年2月10日│107年2月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21、1726、19│字第2384號│字第2384號│││13、2587、286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易字第597號│107年度易字第597號││實││號、107年度易字第││││審││368、491號││││├───┼─────────┼─────────┼─────────┤││判決日│107年6月14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7年度易字第597號│107年度易字第597號││決││號、107年度易字第││││││368、491號││││├───┼─────────┼─────────┼─────────┤││確定日│107年7月9日│107年9月3日│107年9月3日│├─┴───┼─────────┼─────────┼─────────┤│是否為得易│是│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48號(編號6│字第2988號│字第2989號(編號1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徒刑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0日│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2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384號│偵字第764、1059號│偵字第764、105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7號│107年度訴字第835│107年度訴字第835││實│││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審│││930號│930號││├───┼─────────┼─────────┼─────────┤││判決日│107年7月31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7號│107年度訴字第835│107年度訴字第835││決│││號、107年度易字第│號、107年度易字第│││││930號│930號││├───┼─────────┼─────────┼─────────┤││確定日│107年9月3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字第2989號(編號12│字第3938號(編號14││││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徒刑1年8月)││└─────┴─────────┴─────────┴─────────┘┌─────┬─────────┬─────────┬─────────┐│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36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35││││實││號、107年度易字第││││審││930號││││├───┼─────────┼─────────┼─────────┤││判決日│107年11月15日│││├─┼───┼─────────┼─────────┼─────────┤│確│法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35││││決││號、107年度易字第││││││930號││││├───┼─────────┼─────────┼─────────┤││確定日│107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38號(編號14│││││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