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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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84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下同)104年8月13日本院所為之確定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9號),據其所提出108年10月5日再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