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聲請人 傅貴泰 上列聲請人與 陳美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381574)之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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