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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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阮羿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羿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羿旻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