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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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及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關於請求離婚訴訟、否認子女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合計六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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