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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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乙○○目前在法務部○○○○○○○○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之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如未繳納裁判費,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起訴不合程式,經裁定補正而不補正,則應裁定駁回。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本人,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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