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陳正興 被告 徐誌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19號、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正興對被告徐誌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郭又禎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姵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