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他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10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106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