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二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原告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高煌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陳志銘 律師被告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琳濱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 曹壽民 」,應更正為「林高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闕銘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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