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71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