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583號聲請人 廖眞輝 相對人 宋伯成 相對人 林煜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宋伯成於各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林煜漩於各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各負擔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一編號18所示本票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本票,其到期日分別記載「108年1月」及「109年12月」,就「日」則無記載,依一般社會通念,尚無從就上開記載確定到期日為何日,故上開本票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一:110年度司票字第0025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TH748426002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TH748427003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4月5日107年4月5日TH748428004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5月5日107年5月5日TH748429005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6月5日107年6月5日TH748430006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7月5日107年7月5日TH748438007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8月5日107年8月5日TH748432008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9月5日107年9月5日TH748433009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10月5日107年10月5日TH748434010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2月5日108年2月5日TH748440011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TH748441012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4月5日108年4月5日TH748443013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5月5日108年5月5日TH748444014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6月5日108年6月5日TH748445015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TH748446016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TH748435017106年4月5日200,000元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TH748436018106年4月5日20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1月5日TH748437019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TH748447020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TH748448021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10月5日109年10月5日TH748449022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TH748450023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TH748442024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1月5日109年1月5日TH230851025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2月5日109年2月5日TH230852026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3月5日109年3月5日TH230853027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4月5日109年4月5日TH230854028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TH230855029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6月5日109年6月5日TH230856030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7月5日109年7月5日TH230857031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8月5日109年8月5日TH230858032106年4月8日200,000元109年9月5日109年9月5日TH230859033106年4月8日100,000元109年10月5日109年10月5日H230861附表二:110年度司票字第0025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4月7日100,000元109年10月5日109年10月5日TH230862002106年4月7日200,000元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TH230863003106年4月7日200,000元視為未記載109年12月5日TH230864004106年4月7日200,000元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TH230865005106年4月7日200,000元110年2月5日110年2月5日TH230866006106年4月7日100,000元110年3月5日110年3月5日TH230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