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債權人温稼穀上列債權人温稼穀因與債務人楊智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温稼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智盛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查核。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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