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OPHUONGNAM(中文姓名:陶芳南)
DOANVANTU(中文姓名: 團文秀 )指定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AOPHUONGNAM(中文姓名:陶芳南)、DOANVANTU(中文姓名:團文秀)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DAOPHUONGNAM(中文姓名:陶芳南)、DOANVANTU(中文姓名:團文秀)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重罪伴隨有高度逃亡的可能性,且被告DAOPHUONGNAM(中文姓名:陶芳南)並無穩定家庭關係,DOANVANTU(中文姓名:團文秀)現為逃逸外勞,被告畏罪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