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即得併合處罰。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93號裁定及附表編號7、8、
9、10各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其中編號1至7部分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現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有桃園地檢署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與次數,附表編號1至7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37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
9、10部分前經本院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黃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7日凌│102年6月25日││││晨4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桃園地檢署102年│桃園地檢署102年││案號│度毒偵字第2436號│度毒偵字第2436號│度毒偵字第2436號│││等│等│等│├──┬─────┼────────┼────────┼────────┤│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桃簡字第││實││2308號│2308號│230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桃簡字第││││2308號│2308號│2308號││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2年7月2日│102年7月15日│103年1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桃園地檢署102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案號│度毒偵字第2436號│度毒偵字第2436號│度毒偵字第540號│││等│等││├──┬─────┼────────┼────────┼────────┤│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實││2308號│2308號│47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103年7月3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2308號│2308號│475號││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103年8月4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2年10月27日│103年1月21日│102年9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案號│度毒偵字第18號│度偵字第2510號│度偵字第2510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705號│274號│50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104年1月12日│104年4月22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705號│274號│506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23日│104年3月24日│104年5月11日│││││(撤回上訴)││└──┴─────┴────────┴────────┴────────┘┌────────┬────────┐│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3年││案號│度偵字第25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實││50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決││506號││├─────┼────────┤││確定日期│10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