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宏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參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甲○○於民國104年4月3日起在新竹縣○○市○○○路○○○號里仁唯美社區擔任總幹事,於105年1月31日前隸屬豐元保全公司,後轉隸屬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其工作內容為負責處理里仁唯美社區公共區域維護、管理費之收取與管理、社區收支報表製作、公共費用繳納支付、庶務用品採購等事務,並因此持有社區帳戶(里仁唯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以利上揭事務進行,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甲○○為清償個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0、52至73「交易日期」欄位所示之日期,前往元大銀行,以管委會代理人之名義填寫取款憑條,並持該取款憑條交付元大銀行櫃台人員,提領管委會在元大銀行所設上揭帳戶內如附表編號1至50、52至73「金額」欄位所示之存款,然其並未將領出之存款使用於社區事務支出、支付廠商設備維修費之現金,就如附表編號74至96所示替社區收取而持有之相關租金、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等款項,亦未將相關款項存入社區帳戶或用於處理社區事務,反將前揭所持有之款項均予以侵占入己。
期間甲○○因陸續提領上揭帳戶款項,於帳戶餘額甚低時,明知其未經管委會授權解除社區於元大銀行之定存,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97至99「交易日期」欄位所示之日期,以管委會代理人之名義填寫定存解約文件,並前往元大銀行將該等文件交付元大銀行某不知情櫃台人員行使之,而將管委會在元大銀行如附表編號97至99「金額」欄位所示之定期存款解除契約後存入管委會上揭帳戶內(因此損失),足生損害於管委會及元大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甲○○並於定存款項分別存入帳戶後,接續為前揭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款項後予以侵占之行為。
二、案經 王振儀 告訴由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附表編號6、20之交易日期、侵占名目、金額業經公訴人及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補充(見本院訴字卷第
84、89、222至223頁);附表編號51之侵占款項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刪除(見本院訴字卷第222頁),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已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又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就案發經過之供述,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就上揭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犯行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95至99頁,偵緝字卷第18至19頁反面、36至38頁,本院訴字卷第30至36、57至67、83至87、221至231頁)。
(二)及經證人即告訴人即管委會主任委員王振儀、證人即管委會財務委員乙○○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88至92、107至110頁,偵緝字卷第38頁)。
(三)且有(被告甲○○)先鋒機構應徵人員資料表1份、管委會之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5年5月份至105年12月份度務收支報表各1份、附表編號1至57被告提領款項時所填寫之取款憑條翻拍照片共57張、附表編號97至99被告解除管委會在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填寫解約資料影本共3份、附表編號59之里仁唯美管理費繳費單影本1份、元大銀行竹北分行106年12月15日元竹北字第1060001115號函檢附本行客戶105年7月26日及105年9月19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先鋒保全機構資料、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8日(107)先鋒寓字第0001號函暨附件、被告偽造剪貼之元大銀行存摺交易明細、管委會105年6月份會議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回傳畫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一)、瀚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105年4月28日請款單影本各1份等資料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14至30、43、56至84頁,本院訴字卷第90至92、92-2至92-3、105至154、179至205、213至214、216頁)。
(四)綜上所述,被告甲○○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卷內證據相符,應堪憑採,其所為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犯行堪以認定,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就上揭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未經管委會授權而以管委會代理人名義填寫定存解約文件之行為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查被告係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在上開時、地,以上揭方式接續侵占上揭款項,可認係在密接之時、地為前揭犯行,且各次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前開說明,應論以接續犯。
(三)想像競合: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所為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與侵占犯行應予以分論併罰等語。然附表編號97所示,被告解除定存之時間係105年7月21日,依前揭元大銀行社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所示,解除定存前,該帳戶餘額僅剩餘新臺幣(下同)16萬6588元,於解除定存後,被告旋提領19萬3400元現金並進而侵占入己(即附表編號5所示);附表編號98所示,被告解除定存之時間係105年8月23日,依前揭元大銀行社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所示,解除定存前,該帳戶餘額僅剩餘5707元,於解除定存後,被告旋提領11萬250元現金並進而侵占入己(即附表編號14所示);附表編號99所示,被告解除定存之時間係105年9月19日,依前揭元大銀行社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所示,解除定存前,該帳戶餘額僅剩餘3萬7408元,於解除定存後,被告旋提領10萬元現金並進而侵占入己(即附表編號19所示),並分別有後續接續之侵占行為。則被告顯然係因前揭社區帳戶內所剩餘額甚低,方分別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予以解除定存之行為,且解約當日即有提領現金侵占入己之行為,其解除定存之行為顯然係其前揭接續侵占行為之一部。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前揭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侵占罪處斷。起訴意旨顯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正值壯年,於受雇擔任管委會總幹事,不知謹守本分職司其職,竟為圖一己私利,侵占所管領之款項,總額高達374萬餘元,造成被害人受有非輕之損害,又擅自未經管委會授權,分別以管委會代理人之名義填寫定存解約文件,以致該社區定期存款遭解除契約,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元大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後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時坦承犯行已知其所為於法有違之犯後態度,並衡酌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父母親、兩名未成年子女與前妻同住之家庭狀況,入獄前從事社區總幹事、保全之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刑法第2條、第38條(含增訂第38條之1、之2)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38條之3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就沒收之規定全盤修正,並明定除現行法中有特別規定而依特別規定外,不再適用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回歸一體適用刑法。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接續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50、52至96所示之374萬3290元,均係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瀚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交易日期│摘要│侵占名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編號1至73│││││││參照元大銀行│││││││之「摘要說明│││││││」註記)│││├──┼─────┼─────┼──────┼───────┼────────┤│1│105/07/01│現金取款││500,000元││├──┼─────┼─────┼──────┼───────┼────────┤│2│105/07/12│現金取款││110,250元││├──┼─────┼─────┼──────┼───────┼────────┤│3│105/07/12│現金取款│先鋒清潔│43,050元││├──┼─────┼─────┼──────┼───────┼────────┤│4│105/07/19│現金取款││153,300元││├──┼─────┼─────┼──────┼───────┼────────┤│5│105/07/21│現金取款│防漏工程│193,400元││├──┼─────┼─────┼──────┼───────┼────────┤│6│105/06/06│現金取款│先鋒保全│110,250元│起訴書原記載交易│││105/06/06││先鋒清潔│43,050元│日期:105/07/26│││105/07/06││先鋒保全│110,250元│、金額:306,600│││105/07/06││先鋒清潔│43,050元│元,業經告訴人、│││││││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見本院訴字│││││││卷第84、89、223│││││││頁)│├──┼─────┼─────┼──────┼───────┼────────┤│7│105/07/26│現金取款││68,550元││├──┼─────┼─────┼──────┼───────┼────────┤│8│105/07/27│現金取款│清潔行政7月│97,000元││├──┼─────┼─────┼──────┼───────┼────────┤│9│105/07/29│現金取款│ 崇友 電梯│12,500元││├──┼─────┼─────┼──────┼───────┼────────┤│10│105/07/29│現金取款│先鋒清潔│43,050元││├──┼─────┼─────┼──────┼───────┼────────┤│11│105/07/29│現金取款│零用金│5,086元││├──┼─────┼─────┼──────┼───────┼────────┤│12│105/07/29│現金取款│鈺霖機電│5,000元││├──┼─────┼─────┼──────┼───────┼────────┤│13│105/08/15│現金取款││70,000元││├──┼─────┼─────┼──────┼───────┼────────┤│14│105/08/23│現金取款│先鋒服務│110,250元││├──┼─────┼─────┼──────┼───────┼────────┤│15│105/08/29│現金取款│工程訂金│136,000元││├──┼─────┼─────┼──────┼───────┼────────┤│16│105/09/06│現金取款││78,000元││├──┼─────┼─────┼──────┼───────┼────────┤│17│105/09/07│現金取款│先鋒保全│153,000元││├──┼─────┼─────┼──────┼───────┼────────┤│18│105/09/07│現金取款│清潔│43,050元││├──┼─────┼─────┼──────┼───────┼────────┤│19│105/09/19│現金取款││100,000元││├──┼─────┼─────┼──────┼───────┼────────┤│20│105/05/03│現金取款││29,640元│起訴書原記載交易│││││││日期:105/09/19│││││││、金額:29,640元│││││││,業經告訴人、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訴字卷第222│││││││至223頁)│├──┼─────┼─────┼──────┼───────┼────────┤│21│105/09/22│現金取款│先鋒清潔│43,050元││├──┼─────┼─────┼──────┼───────┼────────┤│22│105/09/23│現金取款│先鋒服務│110,250元││├──┼─────┼─────┼──────┼───────┼────────┤│23│105/09/29│現金取款│中秋節禮金│6,000元││├──┼─────┼─────┼──────┼───────┼────────┤│24│105/09/29│現金取款│監視器│8,500元││├──┼─────┼─────┼──────┼───────┼────────┤│25│105/09/29│現金取款│崇友電梯│12,500元││├──┼─────┼─────┼──────┼───────┼────────┤│26│105/09/30│現金取款│清潔費│70,000元││├──┼─────┼─────┼──────┼───────┼────────┤│27│105/09/30│現金取款│水飛碟│4,157元││├──┼─────┼─────┼──────┼───────┼────────┤│28│105/09/30│現金取款│錦鯉│1,000元││├──┼─────┼─────┼──────┼───────┼────────┤│29│105/10/11│現金取款││43,050元││├──┼─────┼─────┼──────┼───────┼────────┤│30│105/10/11│現金取款││30,000元││├──┼─────┼─────┼──────┼───────┼────────┤│31│105/10/11│現金取款│鈺霖│5,000元││├──┼─────┼─────┼──────┼───────┼────────┤│32│105/10/17│現金取款│零用金│4,590元││├──┼─────┼─────┼──────┼───────┼────────┤│33│105/10/17│現金取款│先鋒清潔│43,050元││├──┼─────┼─────┼──────┼───────┼────────┤│34│105/10/20│現金取款│先鋒保全│110,250元││├──┼─────┼─────┼──────┼───────┼────────┤│35│105/10/31│現金取款│鈺霖保養│5,000元││├──┼─────┼─────┼──────┼───────┼────────┤│36│105/10/31│現金取款│崇友│12,500元││├──┼─────┼─────┼──────┼───────┼────────┤│37│105/11/01│現金取款│先鋒服務│80,000元││├──┼─────┼─────┼──────┼───────┼────────┤│38│105/11/03│現金取款│園藝工程│58,000元││├──┼─────┼─────┼──────┼───────┼────────┤│39│105/11/08│現金取款│先鋒清潔│43,025元││├──┼─────┼─────┼──────┼───────┼────────┤│40│105/11/08│現金取款│鐵捲馬達│25,000元││├──┼─────┼─────┼──────┼───────┼────────┤│41│105/11/22│現金取款│E/F修繕│13,000元││├──┼─────┼─────┼──────┼───────┼────────┤│42│105/11/24│現金取款│車道門│17,500元││├──┼─────┼─────┼──────┼───────┼────────┤│43│105/12/01│現金取款│台北草│13,000元││├──┼─────┼─────┼──────┼───────┼────────┤│44│105/12/14│現金取款│崇友電機│98,000元││├──┼─────┼─────┼──────┼───────┼────────┤│45│105/12/22│現金取款│先鋒清潔│43,050元││├──┼─────┼─────┼──────┼───────┼────────┤│46│105/12/28│現金取款│電費│38,000元││├──┼─────┼─────┼──────┼───────┼────────┤│47│106/01/04│現金取款│延安地鎖│2,500元││├──┼─────┼─────┼──────┼───────┼────────┤│48│106/01/11│現金取款│先鋒勞務費│43,050元││├──┼─────┼─────┼──────┼───────┼────────┤│49│106/01/11│現金取款│ 不老林 │3,000元││├──┼─────┼─────┼──────┼───────┼────────┤│50│106/01/12│現金取款│車道馬達│25,500元││├──┼─────┼─────┼──────┼───────┼────────┤│51│106/01/13│匯出匯款│勤務費│110,280元│此筆款項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更正刪除(見本│││││││院訴字卷第222頁│││││││)│├──┼─────┼─────┼──────┼───────┼────────┤│52│106/01/18│現金取款│f4保金退回│50,000元││├──┼─────┼─────┼──────┼───────┼────────┤│53│106/01/25│現金取款│先鋒行政│43,050元││├──┼─────┼─────┼──────┼───────┼────────┤│54│106/01/25│現金取款│先鋒清潔│110,250元││├──┼─────┼─────┼──────┼───────┼────────┤│55│106/02/02│現金取款│鈺霖機電│10,000元││├──┼─────┼─────┼──────┼───────┼────────┤│56│106/02/03│現金取款│崇友電梯│17,000元││├──┼─────┼─────┼──────┼───────┼────────┤│57│106/02/08│現金取款│非固定保養│25,000元││├──┼─────┼─────┼──────┼───────┼────────┤│58│105/06/03│現金取款│鈺霖維修│700元││├──┼─────┼─────┼──────┼───────┼────────┤│59│105/07/05│現金取款│鈺霖機電│5,000元││├──┼─────┼─────┼──────┼───────┼────────┤│60│105/07/05│現金取款│麗晶燈│200元││├──┼─────┼─────┼──────┼───────┼────────┤│61│105/08/09│現金取款│鈺霖電機│5,000元││├──┼─────┼─────┼──────┼───────┼────────┤│62│105/08/09│現金取款│崇友電梯│12,500元││├──┼─────┼─────┼──────┼───────┼────────┤│63│105/09/22│現金取款│鈺霖保養│5,000元││├──┼─────┼─────┼──────┼───────┼────────┤│64│105/09/07│現金取款│崇友電梯│12,500元││├──┼─────┼─────┼──────┼───────┼────────┤│65│105/10/04│現金取款│鈺霖機電│5,000元││├──┼─────┼─────┼──────┼───────┼────────┤│66│105/10/20│現金取款│鈺霖麗晶燈│200元││├──┼─────┼─────┼──────┼───────┼────────┤│67│105/10/04│現金取款│崇友電梯│12,500元││├──┼─────┼─────┼──────┼───────┼────────┤│68│105/11/21│現金取款│鈺霖保養│5,000元││├──┼─────┼─────┼──────┼───────┼────────┤│69│105/11/21│現金取款│鈺霖修繕│1,600元││├──┼─────┼─────┼──────┼───────┼────────┤│70│105/11/22│現金取款│崇友電梯│12,500元││├──┼─────┼─────┼──────┼───────┼────────┤│71│105/12/07│現金取款│先鋒清潔│43,050元││├──┼─────┼─────┼──────┼───────┼────────┤│72│105/12/07│現金取款│鈺霖機電│5,000元││├──┼─────┼─────┼──────┼───────┼────────┤│73│106/01/11│現金取款│崇友門關│525元││├──┼─────┼─────┼──────┼───────┼────────┤│74│105/08│未存入銀行│8月固定車位│6,000元│││││之現金收入│租金│││├──┼─────┼─────┼──────┼───────┼────────┤│75│105/08│未存入銀行│8月資源回收│500元│││││之現金收入│金│││├──┼─────┼─────┼──────┼───────┼────────┤│76│105/08│未存入銀行│8月活動場地│800元│││││之現金收入│租借│││├──┼─────┼─────┼──────┼───────┼────────┤│77│105/09│未存入銀行│9月固定車位│6,000元│││││之現金收入│租金│││├──┼─────┼─────┼──────┼───────┼────────┤│78│105/09│未存入銀行│9月資源回收│500元│││││之現金收入│金│││├──┼─────┼─────┼──────┼───────┼────────┤│79│105/09│未存入銀行│9月社區公佈│1,050元│││││之現金收入│欄出租與A5住│││││││戶買水費│││├──┼─────┼─────┼──────┼───────┼────────┤│80│105/09│未存入銀行│9月活動場地│1,700元│││││之現金收入│租借│││├──┼─────┼─────┼──────┼───────┼────────┤│81│105/10│未存入銀行│10月固定車位│6,000元│││││之現金收入│租金│││├──┼─────┼─────┼──────┼───────┼────────┤│82│105/10│未存入銀行│10月資源回收│500元│││││之現金收入│金│││├──┼─────┼─────┼──────┼───────┼────────┤│83│105/10│未存入銀行│10月社區公佈│800元│││││之現金收入│欄出租與罰鍰│││├──┼─────┼─────┼──────┼───────┼────────┤│84│105/10│未存入銀行│10月活動場地│1,700元│││││之現金收入│租借│││├──┼─────┼─────┼──────┼───────┼────────┤│85│105/11│未存入銀行│11月固定車位│6,000元│││││之現金收入│租金│││├──┼─────┼─────┼──────┼───────┼────────┤│86│105/11│未存入銀行│11月資源回收│500元│││││之現金收入│金│││├──┼─────┼─────┼──────┼───────┼────────┤│87│105/11│未存入銀行│11月活動場地│1,500元│││││之現金收入│租借│││├──┼─────┼─────┼──────┼───────┼────────┤│88│105/11/06│未存入銀行│私自向B65車│12,000元│││││之現金收入│位租戶收取│││││││106年度上半│││││││年車位租金│││├──┼─────┼─────┼──────┼───────┼────────┤│89│105/11/20│未存入銀行│私自向B66車│12,000元│││││之現金收入│位租戶收取│││││││106年度上半│││││││年車位租金│││├──┼─────┼─────┼──────┼───────┼────────┤│90│105/11│未存入銀行│私自向B67車│12,000元│││││之現金收入│位租戶收取│││││││106年度上半│││││││年車位租金│││├──┼─────┼─────┼──────┼───────┼────────┤│91│105/12│未存入銀行│12月固定車位│6,000元│││││之現金收入│租金│││├──┼─────┼─────┼──────┼───────┼────────┤│92│105/12│未存入銀行│12月資源回收│500元│││││之現金收入│金│││├──┼─────┼─────┼──────┼───────┼────────┤│93│105/12│未存入銀行│12月社區公佈│1,200元│││││之現金收入│欄出租│││├──┼─────┼─────┼──────┼───────┼────────┤│94│105/12│未存入銀行│活動場地租借│2,400元│││││之現金收入││││├──┼─────┼─────┼──────┼───────┼────────┤│95│106/02/01│未存入銀行│私自向B-9住│7,817元│││││之現金收入│戶收取106年1│││││││至3月份管理│││││││費│││├──┼─────┼─────┼──────┼───────┼────────┤│96│105/12│未存入銀行│離職前未繳回│5,000元│││││之現金收入│之零用金│││├──┼─────┼─────┼──────┼───────┼────────┤│97│105/07/21│││500,000元│此三筆款項為定存││││││(解約後實際轉│解約之款項,非指││││││入金額499,809│被告單獨侵占之款││││││元)│項(見本院訴字卷│├──┼─────┼─────┼──────┼───────┤第35、59頁)││98│105/08/23│││600,000元│參諸交易明細表,││││││(解約後實際轉│解約後分別轉入上││││││入金額598,318│揭社區於元大銀行││││││元)│之帳戶││││││││├──┼─────┼─────┼──────┼───────┤││99│105/09/19│││600,000元│││││││(解約後實際轉│││││││入金額599,619│││││││元)│││││││││├──┴─────┴─────┴──────┴───────┴────────┤│侵占總金額:3,743,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