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7號聲請人 詹良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建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218891)一紙,票面已蓋印桃園地方法院之裁定章,故請釋明該本票有不能實現內容情事之事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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