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中華民國旅行證許可證號:0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為西元1970年5月13日,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1975年12月29日」,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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