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4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6號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8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犯如附表編號1至52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受僱於嘉義市○○路○○○號「仙豐雲嘉南藥行」擔任業務員,負責藥品銷售及收取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業務上收取貨款之機會,自民國97年1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均未將貨款繳回「仙豐雲嘉南藥行」,反全數侵占入己,並挪作己用,總計侵占貨款共新臺幣(下同)300,157元。
二、案經「仙豐雲嘉南藥行」即丙○○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仙豐雲嘉南藥行」之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悔過書、收款未繳回明細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上訴人即被告乙○○如附表編號1-52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上訴意旨認其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為一業務侵占行為之各次部分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云云,尚非可採。
三、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原審未及依上開解釋意旨,於各罪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亦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之。
四、爰審酌被告從事收款業務,不知恪守本分,反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經手款項,犯罪時間持續將近半年,侵占金額約為30餘萬元,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情形。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要求再與告訴人洽談和解,惟迄無結果暨犯後坦承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52所示之刑及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之罪│所處之刑│├──┼───────┼─────┼──────────┤│01│於97年1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 德芳 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0,556元侵│││││占入己│││├──┼───────┼─────┼──────────┤│02│於97年1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 勝宏 整復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2,132元侵│││││占入己│││├──┼───────┼─────┼──────────┤│03│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 金義德 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2,366元侵占入│││││己│││├──┼───────┼─────┼──────────┤│04│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仁人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6,097元侵│││││占入己│││├──┼───────┼─────┼──────────┤│05│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天惠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2,880元侵│││││占入己│││├──┼───────┼─────┼──────────┤│06│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正漢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7,280元侵│││││占入己│││├──┼───────┼─────┼──────────┤│07│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登凱中藥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2,450元侵│││││占入己│││├──┼───────┼─────┼──────────┤│08│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德海堂中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房應給予告訴人││元折算壹日。│││之貨款1,520元│││││侵占入己│││├──┼───────┼─────┼──────────┤│09│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回生中醫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所應給予告訴人││元折算壹日。│││之貨款4,308元│││││侵占入己│││├──┼───────┼─────┼──────────┤│10│於97年2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勝宏整復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38,732元侵│││││占入己│││├──┼───────┼─────┼──────────┤│11│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謙德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3,648元侵│││││占入己│││├──┼───────┼─────┼──────────┤│12│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金義德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2,765元侵占入│││││己│││├──┼───────┼─────┼──────────┤│13│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仁人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5,180元侵│││││占入己│││├──┼───────┼─────┼──────────┤│14│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林師父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1,554元侵占入│││││己│││├──┼───────┼─────┼──────────┤│15│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天惠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2,160元侵│││││占入己│││├──┼───────┼─────┼──────────┤│16│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正漢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1,130元侵│││││占入己│││├──┼───────┼─────┼──────────┤│17│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見 安田 記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給予告訴人之貨││元折算壹日。│││款1,358元侵占│││││入己│││├──┼───────┼─────┼──────────┤│18│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登凱中藥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2,366元侵│││││占入己│││├──┼───────┼─────┼──────────┤│19│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德芳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6,097元侵│││││占入己│││├──┼───────┼─────┼──────────┤│20│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見生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7,833元侵│││││占入己│││├──┼───────┼─────┼──────────┤│21│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德海堂中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房應給予告訴人││元折算壹日。│││之貨款720元侵│││││占入己│││├──┼───────┼─────┼──────────┤│22│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榮源堂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1,200元侵占入│││││己│││├──┼───────┼─────┼──────────┤│23│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回生中醫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所應給予告訴人││元折算壹日。│││之貨款4,902元│││││侵占入己│││├──┼───────┼─────┼──────────┤│24│於97年3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勝宏整復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3,230元侵│││││占入己│││├──┼───────┼─────┼──────────┤│25│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 劉冠位 中醫││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985元侵│││││占入己│││├──┼───────┼─────┼──────────┤│26│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至善中醫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給予告訴人之貨││元折算壹日。│││款2,160元侵占│││││入己│││├──┼───────┼─────┼──────────┤│27│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仁人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4,802元侵│││││占入己│││├──┼───────┼─────┼──────────┤│28│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林師父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4,800元侵占入│││││己│││├──┼───────┼─────┼──────────┤│29│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天惠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440元侵│││││占入己│││├──┼───────┼─────┼──────────┤│30│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湖山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440元侵│││││占入己│││├──┼───────┼─────┼──────────┤│31│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見安田記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給予告訴人之貨││元折算壹日。│││款1,152元侵占│││││入己│││├──┼───────┼─────┼──────────┤│32│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登凱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080元侵│││││占入己│││├──┼───────┼─────┼──────────┤│33│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振元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8,435元侵│││││占入己│││├──┼───────┼─────┼──────────┤│34│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德芳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6,201元侵│││││占入己│││├──┼───────┼─────┼──────────┤│35│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見安中醫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所應給予告訴人││元折算壹日。│││之貨款4,845元│││││侵占入己│││├──┼───────┼─────┼──────────┤│36│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見生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2,306元侵│││││占入己│││├──┼───────┼─────┼──────────┤│37│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榮源堂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720元侵占入己│││├──┼───────┼─────┼──────────┤│38│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回生中醫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所應給予告訴人││元折算壹日。│││之貨款5,452元│││││侵占入己│││├──┼───────┼─────┼──────────┤│39│於97年4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勝宏整復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3,990元侵│││││占入己│││├──┼───────┼─────┼──────────┤│40│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劉冠位中醫││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600元侵│││││占入己│││├──┼───────┼─────┼──────────┤│41│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仁人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7,175元侵│││││占入己│││├──┼───────┼─────┼──────────┤│42│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林師父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1,080元侵占入│││││己│││├──┼───────┼─────┼──────────┤│43│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正漢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5,810元侵│││││占入己│││├──┼───────┼─────┼──────────┤│44│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見安田記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給予告訴人之貨││元折算壹日。│││款1,708元侵占│││││入己│││├──┼───────┼─────┼──────────┤│45│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德芳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2,562元侵│││││占入己│││├──┼───────┼─────┼──────────┤│46│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見生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8,470元侵│││││占入己│││├──┼───────┼─────┼──────────┤│47│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鴻德堂中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房應給予告訴人││元折算壹日。│││之貨款1,080元│││││侵占入己│││├──┼───────┼─────┼──────────┤│48│於97年5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勝宏整復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5,628元侵│││││占入己│││├──┼───────┼─────┼──────────┤│49│於97年6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德芳中藥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4,066元侵│││││占入己│││├──┼───────┼─────┼──────────┤│50│於97年6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勝宏整復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應給予告訴人之││元折算壹日。│││貨款12,706元侵│││││占入己│││├──┼───────┼─────┼──────────┤│51│於97年6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 泰和記 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10,000元侵占入│││││己│││├──┼───────┼─────┼──────────┤│52│於97年6月間某│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日將常安堂應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告訴人之貨款││元折算壹日。│││5,000元侵占入│││││己│││├──┼───────┼─────┼──────────┤││合計總侵占金額│││││為300,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