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9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路○○○號,有戶籍謄
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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