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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